购房合同中注明赠送面积吗
时间:2024-05-13 16:25:29 2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政策,开发商向消费者赠送的面积不得出现在正式的购房合同中。此处"赠送面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筑设计规范允许范围内,充分挖掘和利用那些既可以被利用却又无法完全计入或者仅能按一定比例计入房屋总面积的居住空间,从而提升单位使用效率,使消费者感到物有所值。一般而言,开发商赠送的面积主要包括阳台、飘窗、露台、错层、地下室等类型。

然而,许多消费者误以为这是他们的额外收益,实际上,其中一些面积原本就应该属于消费者,另一些则是开发商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规划并违规建设的面积,其所有权在法律层面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对于违规建设的面积部分,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往往是通过擅自改变规划设计,非法搭建而成的。

此外,开发商向部分特定消费者赠送的面积,实际上是业主共有的面积,例如顶层露台、地下室空间等。尽管许多人错误地认为这些赠送面积是开发商给予的福利,但实际上,有些面积在法律上就已经属于消费者,例如地下室净高低于2.1米的部分不计入面积,阁楼净高不足2.1米的部分同样不计入面积,落地飘窗低于2.1米的部分不计入面积,凸窗未落地的部分不计入面积,入户花园以及未封闭的阳台仅按照一般面积计算等等。开发商向部分特定消费者赠送的面积,如承诺给顶层业主的顶层阳台、底层业主的地下室空间,以及户外私家花园等,根据相关规定,这些空间本身就属于业主共同所有,而非开发商独占。由于这种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即使开发商赠送,如果其他业主提出异议,这些赠送面积仍有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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