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行为不再是单方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赋予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的拒绝权,这就导致债务免除行为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哪些特点?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点: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无论是赠与、和解还是其他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将免除作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没有必要有特定的免债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三、民法典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合理期限吗
民法典单方解除合同不需要合理期限。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单方解除合同包括法定解除,当事人具备法定解除的情形时,即可单方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因此,民法典单方解除合同不需要合理期限,但是主张解除的一方当事人愿意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期限的,法律也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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