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是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义务人。耕地开垦费一般按照每一平方交纳,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每一平方加收费用。耕地开垦费60%留给负责补充耕地的县级使用,上交省、市各20%作为实现占补平衡目标统一调剂使用。
耕地开垦费征收依据
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因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具体条件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按占用耕地面积缴纳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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