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借名买房”乃是指房产的实际出资人由于无法满足房屋购置的特定要求或是出于其他考量而借助他人名义购入房屋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此类交易的双方会约定将房屋登记至借名人名下,然而,实际出资人并不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这种交易背后所蕴含的潜在风险。那么,借名买房协议究竟是否具有有效性呢?在这种情况下,出资购买房屋的借名人虽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取原本不应属于自己的利益,具体表现形式如下:1.规避因个人身份导致的购房限制。这无疑是借名购房中最为普遍的现象,占据了整个借名购房市场的90%以上份额。2.为了实现财产转移或者逃避债务责任。3.为了节省未来可能产生的过户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出借人和借名人在购买房屋之前就房屋的权属问题达成明确的共识,便应当被视为合法有效。然而,若购买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范畴,由于其违反了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者的权益,因此,这类借名买房协议往往会被判定为无效。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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