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应具备条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应使用示范文本。
2、申请人应准备的材料:已生效的技术合同(申请人应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一式五份,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一式四份),如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必须出具批准文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免税政策
根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技术转让的含义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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