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费用问题时,不能仅仅根据单一的基本工资比例来进行估算确定。
事实上,我们应该全面地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若存在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抚养费用通常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来支付。
然而,当父母需承担两个或更多子女的抚养责任时,抚养费的比例则可适度提高,但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则可以参考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来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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