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质押合同标的可以是哪些
权利质押合同标的可以是:
1.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3.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二、质押合同生效要件
质押合同生效要件为:
1.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2.质押的财产不能是不动产;
3.出质人与质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质押合同是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5.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三、质押合同能不能强制履行
质押合同能强制履行。强制执行需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经债权人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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