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胎儿亲属法上的身份利益,包括亲权利益和亲属权利益,这种身份利益存在于胎儿受孕之始,当其成功地怀于母体之中时起,事实上就已存在了该胎儿与其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
2、胎儿的身份利益。如他人非法利用胎儿死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者遗体、遗骨保护规定的立法精神,应认定为侵害胎儿先期身体法益,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胎儿的健康利益。胎儿在母体中为第三人外力所伤,胎儿健康受到损害,也应予以延伸保护,是为先期健康法益。
4、胎儿的生命利益。胎儿在母体中因第三人外力致伤而堕胎,在剖腹产手术过程中因医生的过错行为而致胎儿丧失生命特征,均为侵害胎儿生命法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