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子,而另一方没有。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房款,另一方不出资,房产证上也没有产权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在该房屋内同居,该房屋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也就是说,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购房款双方都有出资,只是出于各种原因,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已经出资,但不能证明出资是出于婚后共同生活的目的,房屋一般会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的出资可以作为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返还。
3。在婚恋纠纷中,表现为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买房,而另一方(通常是男方)贡献了全部房款。当爱情失败时,往往会出现财产归属或对方出资是否需要返还的纠纷。2005年8月,张某因工作原因认识了李某,并开始爱上他。相处一段时间后,他们决定结婚,于是张某委托李某在苏州买房。2006年1月,李某看好一套总价90万元的新房,交了3万元定金。张某告知张某后,于2006年2月将95万元存入李某账户,李某自行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后来,双方在房子里同居,商量同年10月结婚。但很快,李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将张某赶出家门,拒绝张某进入房间。张某别无选择,于2006年9月起诉李某,要求其归还房屋。经审理,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将95万元现金返还给张先生。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判决的理由: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在李某购房期间付清了全部房款,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用于购房的钱是张某给的,而张鹏也无法证明投资这套房子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将其视为不当得利的返还一般更为恰当。如果房子在短时间内价值很大,张某也拿不到相应的增值部分,可以说是“给别人做婚纱”。因此,建议在恋爱期间如果要买房,如果自己有全额资金,最好亲自参与购房,并将房产证挂在自己名下。
4。婚前,以双方名义买房,由一方出资。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更具原则性。双方另有约定的,投资者以双方名义登记产权的行为,视为对非投资者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共有,则认定该房屋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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