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可以在申请人住所、行为地和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别的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别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授权委托书作为申请公证的内容之一,可以由申请人自行办理公证,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专门的代理人办理公证。在中国,公证机构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
办理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1、办理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应在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能有效。
3、个人授权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例如:
从行走不便、患有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委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不能超过原委托的权限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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