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国家信托型职业养老金计划下,受托人是职业养老金管理中最为重要的角色,但是受托人的定义和本质因为各国不同的信托传统和法律环境而呈现较大差异。通过与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诸多特征:
第一,在主体界定方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是受托责任与受托组织的综合体。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是与委托人签订有受托管理合同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他们依法律授权建立账户管理、投资管理、资产托管等事务的责任制,是承担企业年金计划受托(对计划委托人)和委托(对功能管理人)的全部责任的主体。这一点与英美等国家的受托人规定有着很大的不同。
第二,在法律责任界定方面,中国企业年金受托人是核心主体,其职责涵盖选择、监督其他管理人、制定投资策略等各个方面,受托人根据企业年金方案以及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对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全面管理。
第三,在监督管理方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机构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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