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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执行及其特征

2020-09-07 2,62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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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包括法的适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因此也常被称为行政执法。第一,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所属的各部门。第二,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复杂,行政执法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第三,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由于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第四,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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