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缔结夫妇关系的方式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即协商解除婚姻关系与通过法律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里请您注意,并没有所谓的自动离婚制度存在。
首先,如果两位有意结束婚姻关系的成年伴侣能够就子女的抚育、经济财产的分配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达到共识并达成书面协议的话,那么他们便能自行前往其中一位共同生活的人所在的地区,这里通常被称为“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相应的离婚手续办理。
其次,若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那么希望寻找离婚解决之道的一方可以向其配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利将案件交予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常驻地址与当前居住地址不一致时,则将按其主要活动区域的法院进行管辖。
假如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和论证后确认这对夫妇的确存在感情裂痕,那么它还可能作出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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