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负有债务之人的过程中,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首先,如果欠款方与债权人对于此笔债务的利息计算方式已经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就应当严格执行;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双方可以自主协商确定是否收取利息、以及如何收取利息等问题。
若双方在此方面并未作出约定,则将默认为该笔金钱交易不涉及任何款项或利息的支付;
再次,若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借款方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那么这种要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认可,但必须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的合同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超出部分将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起诉负有债务之人的利息计算通常是尊重并执行双方所达成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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