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并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经宣宣告的特定罪犯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的职权;根据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无论刑罚是部分还是完全不执行,都相当于刑罚已经执行。以后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执行而再次起诉。
这也包括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起诉。
特赦与大赦的区别是什么
特赦与大赦的区别:
1.特赦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大赦是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2.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大赦对象不特定。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公布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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