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止履行合同事宜,必须符合以下各个特定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1)经营者现行运营状况严重恶化;
(2)已实施转移资产、抽逃资本金等行为,以故意回避所背负的债务;
(3)丧失了企业的商业信用度;
及(4)存在失去或者可能失去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各类情形。
在中止履行合同这一行为时,相关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若对方当事人能提供恰当的担保措施,那么契约就应该恢复履行。
然而,在中止履行之后,若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其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的话,那么便可被视为通过自身行动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主要义务,因此,采取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也有权向对方提出追究违约赔偿责任的诉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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