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转户落户公共户怎么办理
时间:2023-05-09 09:43:50 2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适用范围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

二、审批权限

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需要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申请人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类落户“社区公共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询,或者向公安派出所索取相关《窗口服务告知单》)。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二)受理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审(核)批

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县)局审核。公安分(县)局自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自收到分(县)局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各级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表》。

经批准同意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市公安局户口审批部门签发《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附件四),开具《迁沪落户确认单》,落户地公安分(县)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发现事实不清、证明材料缺漏的,可向申请人出具《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对不予落户的,市公安局户口审批部门签发《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并逐级下发,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送达申请人。

四、户口迁移和注销

(一)户口迁移

进沪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因购买房屋、租赁公房或者所在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等,不再符合落户“社区公共户”条件,或者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或者其工作单位集体户内,或者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

(二)户口注销

申请人不符合落户条件,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落户的,公安机关予以注销户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材料归档

对进沪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及相关审核、审批材料,由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户口审批材料存档要求,归档保管。

进沪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因购买房屋、租赁公房或者所在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等,不再符合落户“社区公共户”条件,或者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或者其工作单位集体户内,或者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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