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一、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继承人的权益: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应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或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自继承之日起具备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将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返还给该合伙人的继承人: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或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但继任者尚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如果合伙人的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具有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可以依法转变为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不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返还继承人。退伙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与退伙合伙人结算,并返还退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退伙时有未结算合伙企业的,相应扣减赔偿金额,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返还方式,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因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合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损失。
全文5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