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债务人为债权人或其股东之利益而请求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时,该申请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2.当法院收到相关申请与证据材料之后,将依据法律规定,对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若裁定结果为企业确实需要进行破产重整,则法院会依法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并在裁定书中指定专门负责处理破产事务的破产管理人。
3.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报其所持有的债权,以便于法院对债权进行核实和确认。
4.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后,将会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听取各方意见,并就破产重整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
5.在债权人会议上,法院将根据各方意见,制定出一份详细的重整计划,并监督该计划的实施过程,确保破产企业能够顺利恢复经营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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