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二周岁但未达十四周岁的自然人,若触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之重罪,且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度残酷的手法致使他人重伤并导致严重残疾,其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达到极致,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并进行追溯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1)该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罪行应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此处所提到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被视为犯罪行为,而非特定的罪名;
(2)其行为必须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使他人重伤并导致严重残疾;
(3)对其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综合评价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这充分体现出我国立法机构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时,采用了“恶意补充说”的原则,而并非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设定为十二周岁;
(4)在程序上,需先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然后再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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