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建筑垃圾涉及刑事犯罪怎么处罚
时间:2024-04-15 18:36:53 1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倾倒建筑垃圾涉及刑事犯罪怎么处罚

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废弃物将受到行政和刑事两种方式的惩罚。

首先,就行政责任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擅自倾倒、抛弃或者堆积建筑垃圾,那么当地市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勒令他们限期整改,同时给予严厉警告,对于涉事企业则会处以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至最高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而针对个人,罚款金额则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

其次,从刑事角度来看,如果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关于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规定,那么他可能会触犯污染环境罪

具体来说,该罪行的量刑标准如下:

(1)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那么他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那么他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3)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任一种情况,那么他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还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a、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且情节特别严重者;

b、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且情节特别严重者;

c、导致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者;

d、导致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建筑垃圾如何处罚

私自倾倒建筑垃圾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果是单位倾倒的,处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我国法律规定,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倾倒建筑垃圾涉及刑事犯罪怎么处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n(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n(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n(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n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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