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是否能提交新证据
你好,关于二审是否能提交新证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后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故本《意见》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恶意不举证”,到二审才举证的情形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在原有证据条件下并无不当的,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必须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否则将导致裁判显失公平的,应当直接改判;认为无法直接改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必须明确的是: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一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一审恶意不举证,二审才提交有关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担相关的合理费用和由此扩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应当包括:二审诉讼费用和在二审期间对方当事人请求的“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2)第七条,针对的是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依法提交了新的证据的情形。本条所述“新证据”是指符合《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本条规定中的“依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新的证据。除提交证据的手续、证据格式等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提交证据的时间必须符合《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本条根据二审法院审理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情形。但在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时,同样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
提供新证据的当事人负担相关的合理费用和由此扩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即二审的诉讼费用、在二审期间对方当事人请求的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一审法院认为需经审计、鉴定等工作才能查明案件事实,而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申请的,一审法院应当充分释明,并询问和要求各方当事人对是否申请审计、鉴定等工作予以明确。
对此类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经一审法院充分释明并询问后,各方当事人虽均未提出审计;鉴定等申请,但上诉人仅以一审法院未进行此类查证工作即迳行判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确需进行此类查证工作的,应当询问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对是否提出申请予以明确;
(二)经二审法院依本条第(一)项规定询问后,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诉讼手续的,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应当直接判决;
(三)经二审法院依本条第(一)项规定询问后,各方当事人仍未提出申请的,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
第十五条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审计、鉴定等申请,一审法院亦认为无审计、鉴定等调查工作之必要,但在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仅以一审法院未进行此类查证工作即迳行判决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需进行审计、鉴定等调查工作的,且一审判决在原有证据条件下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
(二)二审法院认为必须进行此类查证工作,否则将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的,应当询问并要求各方当事人对是否提出申请予以明确;
(三)经二审法院依本条第(二)项规定询问后,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诉讼手续的,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应当直接判决;
(四)经二审法院依本条第(二)项规定询问后,各方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
4.本《意见》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系关于法官对当事人申请审计、鉴定等补充查证工作的释明权行使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开庭后还能提交证据吗
开庭后还能提交证据。根据相关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一、简易程序开庭流程如下:
1、审理前的准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开庭审理,根据提供的材料证据等进行审理;
3、宣判与送达,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二、法院立案的基本条件如下:
1、原告是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说,从立案到开庭有一个月左右,法院在收到后将答辩状副本在五日内发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开庭可以提交新证据吗
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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