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应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权消灭后,对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如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对于买卖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财产应予以追缴没收。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什么不同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什么区别如下:1、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
2、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3、共同之处是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4、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一般没有此特征,主要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婚姻当事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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