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对和解提出异议的,法院即应依法审查。如果查证和解是出于当事人自愿且程序合法的,法院应予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如果和解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合法的则认定无效;被认定无效后,如果双方能重新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当事人和解与法院调解
当事人和解与法院调解区别如下:
1、参与人不同:调解是由法院、原告、被告三方参与;和解是由当时人双方参与;
2、法律效力不同:法院调解会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和解是没有调解书的;
3、结果不同:已经出具调解书的案件,有些是不会再审理的,和解没有这个限制。
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区别如下:
1、制作主体和生效条件不同。调解协议书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书由仲裁庭制作,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在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约束力不同。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产生的是合同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时,另一方只能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相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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