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时间:2023-03-05 14:02:03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对于代位权的生效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有关条件的认定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代位事项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一、合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合同代位权行使的内容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二、债权人如何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债权保全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此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告,可列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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