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非法拘禁罪的程序:
1、开庭。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出庭,宣布案件原因: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有辩护权等;
2、法庭调查。法院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控方和辩方通过各自的证据和意见来揭露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过程。这是法院审判的中心环节;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发表意见,并可以相互辩论;
4、被告最后陈述。这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理解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终陈述的权利;
5、评价和宣判。根据法院审理发现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合议庭决定如何处理案件并作出决定。
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2、传销主要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想要参加者以缴纳费用、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加入,然后再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毁坏家庭,以达到扰乱社会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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