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职工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是职工履行社会义务的表现,是一种高尚行为,应该得到单位和社会的鼓励和支持。
职工在从事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虽然不是在从事本单位的工作中受伤,但是在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活动中受伤,因此应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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