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给第三人时,承包人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
(1)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发包人依约应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而发包人没有支付。
②发包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发包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③发包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削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有害于承包人工程款的兑现。
④在发包人以明显低价处分财产时,撤销权的发生还须以受让人明知该项行为会损害债权为条件。
(2)承包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其方式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权才能成立。
(3)承包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以承包人没有受偿的工程款总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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