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属于违约行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有权对基于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债权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且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对该优先权的主张在六个月期限内,因此,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承建的商业楼房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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