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这里的提供,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实践中一般是出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有偿提供。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提供假的出入境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不论该证件的来源和造成的后果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只有伪造、变造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行为,没有向他人提供的,应当以本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虚假的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是指直接在真实的出入境证件上采用涂改、擦消、揭换、拼接等方法予以加工、改造。出入境证件,是指我国国(边)境的出境、入境证件,主要是护照、签证,还有回乡证、返乡证等。
本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出售,是指出卖,即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提供出入境证件。实践中,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犯罪分子收集、购买后再转卖护照等各种出入境证件;有的负责办理护照和签证的官员利用职权出售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一些人将自己的护照、签证、回乡证、返乡证等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卖等等。本罪行为人出售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发的真实的出入境证件。出卖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应当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定罪处罚。至于出售的出入境证件是否处在有效期内,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本条规定,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犯罪和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数量大的;多次或者经常性地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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