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别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和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人,非法制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来制作无权制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
如何构成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只规定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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