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姐姐一般是没有弟弟妹妹抚养义务的,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由其父母承担,除非父母已经去世或者无力抚养子女,则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姐姐才对弟弟妹妹有抚养义务,与之对应的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一、判定抚养事实的标准具体有什么
一般情况丧偶子女应当由父母中在世的一方抚养。
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主张对孙子女的抚养权。另外,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扶养义务。
三、扶养关系有变更的可能性么
扶养关系有变更的可能性。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扶养人的变更:一种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成年的兄、姐则应依法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扶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父母死亡时,兄、姐也没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应由有条件的祖父母抚养。待兄、姐成年并有扶养能力后,祖父母丧失了扶养能力,那么,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则由祖父母承担变更为兄、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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