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关于债务状况的处理必须依据特定情形加以裁决。
若债务源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并用于支持配偶间的共同生活品质、经济协作或体现夫妻双方明确共识,那么常常会被判断为夫妻共同承担之义务,应由夫妇双方共同进行偿付。
然而,若能够证实此项债务乃由单一配偶以其本人名义负担且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之外,而债权方也无法证明该等债务系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推进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反映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那么此种情况便将被界定为个人责任之债项,由负责的一方独立承担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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