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满30天内,需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相应的待遇结算。工作人员在审核通过后,将签发医疗证明并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需要提供结婚证。
1.在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需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进行登记。
2.工作人员在审核通过后,将签发医疗证明。
3.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满30天内,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需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相应的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在审核通过后,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报销生育险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用于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的保险。
在申请生育保险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件:职工的身份证件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职工手册:这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制定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内容。
3. 生育证明:这是证明职工生育的证明,如女职工的生育证明、男职工的生育证等。
4. 工资单:这是证明职工工资的证明,如工资单、工资条等。
5. 社会保险费征缴证明:这是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如社会保险费发票等。
以上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准备,并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职工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上述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之,报销生育险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如身份证件、职工手册、生育证明、工资单、社会保险费征缴证明等。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按规定提供材料,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
需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件、职工手册、生育证明、工资单、社会保险费征缴证明等材料。如未按规定提供材料,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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