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判断标准如下: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判断已经形成了一套通用方法。即“实质性相似+接触分析法”,一般按照先文字成分,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判断结果为相似,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侵权行为即可认定。
律师补充: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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