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仲裁条款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因此,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形式,将双方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主要条件如下:
1。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述。仲裁条款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直接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鉴于施工合同双方在发生争议后难以达成仲裁协议解决争议的事实,施工合同订立时往往以书面形式形成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第三部分关于合同争议解决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其解决方式:(一)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并共同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这是仲裁协议的前提。(2)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可以解决哪些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将仲裁事项的一般约定作为合同争议,即因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等发生的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和终止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以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变更作出明确约定,其中一项或多项为仲裁事项。应当指出的是,仲裁机构只有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规定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的听证权和裁决权,越权裁决可以被法院撤销或驳回。(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受协议管辖,不受地区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应当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三)一方当事人以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完整的仲裁条款应当是书面形式,内容合法,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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