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贿罪自首行为的认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需向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城乡基层群众组织或其他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投案自首;
其次,犯罪分子如果在犯罪事实暴露之后选择逃逸,而在被公安机关进行通缉和追捕的过程中,出于自我保护意识或对法律制度的深刻理解,主动向执法部门投案;
此外,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因为自身身体原因、遭受伤害或者为了减轻自身的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甚至可以先通过信件或电子通讯等方式向警方表达自首意愿;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仅仅是由于种种可疑迹象引起了相关组织或司法机构的注意并进行盘问及教育时,他们能够自愿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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