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长薪酬事宜,应由股东大会做出权威决定。
关于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及其资格要求等相关事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进行明文规定。
在此值得强调是,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其子企业)向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活动。
此外,该公司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定期向全体股东公开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得的薪酬收入状况,以保证充分透明度与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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