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或婴儿处于哺乳期的妇女犯罪,如果其符合下列拘留的条件的,可以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孕妇不能被拘留,但这并不意味着孕妇的行为不违法,而是由于法律出于对孕妇的保护而不对孕妇执行拘留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八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八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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