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年龄六七岁的小朋友结伴游玩,6岁的小明不幸溺亡,其父母在悲痛之余,将7岁的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7岁玩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依法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伴游玩溺亡,同伴要担责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同伴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同伴是否存在过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无论是溺亡的6岁的小明,还是7岁的丁丁,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也无法意识到危险的来临,双方对小明的溺亡均无过错,因此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3个小朋友年龄都是六七岁,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身体、智力发育还未健全,因一时贪玩结伴来到坑塘,对面临的危险预见能力较弱,自我防范意识不足,自救能力薄弱。如果对其苛加救助同伴的义务,超出了能力范围,也是不现实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是没有救助义务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监护人用担责吗?
虽然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是本案中7岁的丁丁在小明溺亡一事中并没有过错,小明溺亡也不是丁丁造成的,因此丁丁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自然也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小明的父母理应叮嘱提醒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能到水边玩耍和游泳,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小明父母疏于教育和监护,且放任小明外出玩耍并导致了悲剧发生,可见其父母并未对小明尽到监护、看管的义务,应当对小明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简言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照看好自己的孩子,加强孩子的防护意识,担当起孩子安全守护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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