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公司犯罪是集团犯罪吗?
成立公司犯罪不一定是集团犯罪。
第一、集团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此处所指的单位都是依法组建成立,是法律许可的合法组织,只有在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集团犯罪中所有的参与者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单位犯罪中,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犯罪集团从一成立开始就是犯罪组织,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所有的组织成员均系为了共同的犯罪目的而走到一起。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合法成立的,它们的成立是为了合法经营,只是在成立后,单位领导受利益驱动而决定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如何认定集团犯罪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害性都很严重。
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
三、集团犯罪的类型是什么?
从集团犯罪活动性质上来划分,可以分为单一型的集团犯罪和综合型的集团犯罪。
单一型的集团犯罪
单一型的集团犯罪是指犯罪集团的成员结合在一起长期从事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如专门从事走私、专门从事盗窃、专门从事抢劫、诈编、绑架勒索等。
综合型的集团犯罪
综合型的集团犯罪是指某一犯罪集团在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中,同时或者先后实施了多种犯罪:如在实施走私犯罪中又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或者一方面实施盗窃犯罪,一方面实施诈编等犯罪;成开始实施的是贩卖毒品犯罪,继而又发展为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卖淫等犯罪。
综合型的集团犯罪较之单一型的集团犯罪,其内部组织更为严密,作案手段更加复杂多样、狡猫诡秘、凶狠残忍,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反司法机关演查能力更强,犯罪能童更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因而在司法实施中成为打击的重中之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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