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构成四要素为:
1、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一、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销售专用窃照器材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销售专用窃照器材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单位和个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不论该种行为是否造成他种法律后果,均以本罪论处。所谓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特许而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特许,但却不按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生产、销售的行为。所谓专用间谍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主要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
3.主体要件: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三、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适用条件
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成立条件是: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批准,运用各种手段加工、制作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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