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作死因鉴定的情形下能否作医疗过错推定
未对患者死因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做医疗事故鉴定要找哪个部门
一般地,如果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并且,医疗事故鉴定通常需要走以下流程:
申请或者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出具鉴定。
当然了,如果对鉴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并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从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另外,做医疗鉴定需要一定的费用,通常按以下方式解决:
1、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2、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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