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关于竞业禁止的立法分散在《公司法》中,《合伙法》和其他法律文件《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和经理不得单独或为他人经营与其公司相同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上述业务或活动的收入应属于公司。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商业组织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同意
合伙法第30条和第7L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保险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从事寿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应当:不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中国法律只规定了在职期间禁止竞业禁止,但没有法律规定离职后禁止竞业禁止,这是争议最多的。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竞业禁止纠纷,中国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一些部门制定了行政规章。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禁止竞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均规定禁止竞争,但仅限于保护技术秘密。例如,《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02年5月生效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突破了技术秘密的限制,可以涉及商业信息等技术秘密以外的商业秘密。第16条规定,对于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保密协议,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不得超过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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