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管辖权
时间:2023-06-13 17:14:54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法院管辖,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另一个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时,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对于诉请赔偿数额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诉法院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选择权后确定的案件受理法院。受诉法院地如为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数额标准较高,如为贫困地区数额标准较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获赔金额的多少。

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管辖权对赔偿金额没有区别,但行使法院管辖的选择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选择

自行申请伤残鉴定,包括受害人本人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在起诉前提出申请,这时,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行为实际上就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的申请行为。向受诉法院申请鉴定,然后由受诉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有很多受害人没有选择自行申请而是选择向法院申请鉴定。

受害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最好在起诉前申请伤残鉴定,这样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有更大的主动性,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机构。而且受害人在诉前申请做的鉴定结论如果对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结论需要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会重新鉴定。

2、选择鉴定机构时不仅要选择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的鉴定机构,还要选择有信誉、权威性高的鉴定机构,也就是说要选择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的鉴定机构。

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顾虑,自行申请鉴定后作出的伤残鉴定报告是否会被法院采信。其实,这种担心纯属多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可以看出,自行申请后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鉴定,法院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只有在肇事方或保险公司提出充分的证据能证明该伤残鉴定报告确实程序违法、定残不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同意重新鉴定。注意,重新鉴定不是当然就否定了原伤残鉴定报告,而只是重来一次,按伤残鉴定实践,重新鉴定后的结论大部分和第一次鉴定相同,少数部分有调整。

如果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自行申请后作出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但又提交不出任何抗辩证据,法院不会理睬,也不会主动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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