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居民身份证签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居民身份证法》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2、《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8号)
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二、泉州居民身份证签发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南安市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当场可以决定受理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窗口应出具收件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收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等。
审查:南安市县级户政部门经办人、泉州市户政支队经办人;
1、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3、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等。
决定:申请符合法定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批复决定。
制证:根据审核结果,制作身份证。
发证:省厅制证中心,向申请人送达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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