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集中申报机构是哪一个?
我国对于经营者集中采取事前申报的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指国家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审查的基本流程
(一)申报人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文件、资料经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反垄断局,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向申报人出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受理单》。反垄断局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完备,如不完备,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二)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申报人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文件、资料完备的申报,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受理(立案),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四)自受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五)对需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延长进一步审查的期限,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结束,由反垄断局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向社会公布,无条件批准的决定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三、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吗,向谁申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反垄断法》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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