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安居申请的政策享受期为5年,其中共有产权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不得再次申请;
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请续增一期。人才安居政策最多享受两期。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安居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一种安居方式。
1.购房补贴按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申请共有产权房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人才进阶的除外。
2.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个季度的首月将上个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至人才的个人账户。
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租赁补贴可按照本办法调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规定执行。
已享受本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A、B、C类人才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D、E、F类人才租赁补贴由市、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由市财政补贴30%。
购买共有产权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产权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有权人依合同约定予以追责。
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用于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依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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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房产部门每年分别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对。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房产部门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按照以下措施处理:
(一)申请共有产权房不满5年的,由公有产权人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以第三方机构市场评估价为准,人才所持份额的溢价部分以5年为基数,按照其工作月份折算后归人才所有,评估价低于原购买价格的,由公有产权人按原价格回购;
(二)申请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的,应停止继续发放,并从不符合安居条件的时间开始计算,退回已领取的补贴。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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