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是指犯罪人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退赔,是指犯罪人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毁损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退赃、退赔行为可以对犯罪后果进行一定程度的修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在委托人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积极做工作,争取主动退赃、退赔,使其从宽处罚。
一、退赃、退赔情节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5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实务中对退赃、退赔情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深理解。
1、犯罪的性质及罪行轻重
对于非暴力型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职务犯罪等其侵犯的对象仅限于财产,退赃、退赔对恢复遭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财产损失的作用更大;而对抢劫等暴力犯罪行性犯罪侵犯的是人身和财产双重客体,退赃、退赔对降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应从严把握。一般情况下,罪行轻的犯罪比罪行重的适用退赃、退赔从宽的幅度要大。
2、弥补的程度及数额
全部退赃、退赔的从宽幅度要大于部分退赃、退赔。但对于弥补受害人重大损失的,虽然不是全额退赔,但从宽幅度依然会很大。
3、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
退赃、退赔的主动性、积极性体现了悔罪态度,影响从宽幅度。实务中应从及时性、难度大小、财力等方面判断退赃、退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退赃、退赔
对抢劫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适用退赃、退赔从宽处罚时,掌握的是比较严格的。
2、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的
追赃、追缴是司法机关的职务行为,与被告人悔罪态度无关,但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赃、追缴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从宽处罚。
3、共同犯罪中的退赃、退赔
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对内按其分赃数额进行退赃、退赔,对外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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