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中犯罪的人如何理解
对于窝藏罪中犯罪的人的理解,理论界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指的就是经过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人;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泛指一切犯罪嫌疑人;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指的是依窝藏行为发生时的观念,足以推定为犯罪的人。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理由在于之所以确定窝藏罪名,是因为窝藏行为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就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侵犯正常司法活动的问题了。
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在于窝藏行为属行为犯,其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予以配合。无论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被确定为犯罪的人,都应当追究窝藏者的责任。如果不追究责任的话,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窝藏成功的话,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永远无法被追究,窝藏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就无法认定为犯罪。所以有必要对犯罪的人作扩大解释。
第三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颇为接近,系第二种观点的特例。即对明显无罪的人窝藏不应追究窝藏者的责任。机械地按照第二种观点则有无视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之嫌。
根据第一种观点,刑法条文里的犯罪的人的立法本义应当理解为: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最终证明确实是罪犯。
窝藏罪窝藏的对象可分为两种,即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的犯罪的人即罪犯亦称已决犯和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的人即未决犯,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窝藏的对象是前一种人即罪犯,窝藏人即构成窝藏罪,对此,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但窝藏了后一种人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就必然构成窝藏罪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从逻辑上分析,窝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仅是构成窝藏罪的一个必要的前提要件,并不是充分要件。窝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构成窝藏罪成立的要件,还必须具备被窝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证明是有罪的人这一法律事实。
那么,一个被窝藏的对象是否是罪犯,即最终被证明是有罪的人,应如何来确认呢?我们知道,无罪推定原则已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一大进步。显然,一个人是否有罪的确认权在法院,而且还要经法定程序依法判决。因此,窝藏罪中的犯罪的人只能是经过法院最终裁判认定为有罪的人。
窝藏罪的情节严重
窝藏罪的情节严重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按法律基本原理,窝藏罪情节是否严重关键在于窝藏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对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造成了阻碍。何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窝藏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行为的;窝藏时间长,使犯罪分子长时间逍遥法外,甚至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窝藏的对象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其他重大或者行为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帮助犯罪团伙、集团逃匿的;窝藏的动机卑鄙、手段恶劣的;窝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窝藏多人多次的应参照抢动多人的标准,即三人(次)或以上。窝藏的时间应以半年或以上为限。窝藏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或被在全国范围通缉的犯罪分子的;窝藏行为造成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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